吉林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过程管理是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及管理工作中的各种事故,提高教学质量,适应教学管理工作重心向学院转移的需要,在《吉林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办法
1、“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教学活动(教学、教学管理、后勤保障等)中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规定,破坏正常教学秩序,对正常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降低了教学质量,并对学校、教师、学生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行为。教学事故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等三种。
2、对《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标准》中列出的56种情况认定为教学事故。依类别分为7类:即课堂(A)、作业(B)、考试(C)、成绩(D)、管理(E)、教材(F)、保障(G);依程度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严重)、Ⅲ级(一般);未列出的其他教学环节发生的教学事故参照相近、相关条款认定。
3、教学事故可以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2天内向教务处或责任人所在单位报告。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核实,写出事故情况说明,并报教务处。
4、教学事故情况说明应明确列出事故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代替。各级负责人对本单位违章违纪及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均列为责任人。
5、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不承认错误,在事故查清核实后,加重一级认定教学事故。
6、对教学管理人员(含教学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和院、部、系、室各级负责人及承担教学秘书、教学干事工作的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章违纪及事故按E类条款认定,在教学活动中出现的个人违章违纪及事故行为按E类以外条款认定。
7、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长、教学院长(主任)组织相关人员核定。
二、处理办法
1、对各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其中Ⅰ级教学事故由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发文通报批评,Ⅱ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各教学单位内发文通报批评,Ⅲ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发文通报批评并报教务处备案(一式三份)。
2、对不同等级教学事故的相应处理。
(1)对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当年年度考核时为不合格,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不能参加最近一次教学类评优、评奖及职称评聘,当同一责任人累计出现两次Ⅰ级教学事故时予以解聘;
(2)对Ⅱ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当年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优,不能参加最近一次教学类评优、评奖,当其在同一职称年限中累计出现两次Ⅱ级教学事故时不能参加最近一次的职称评聘;
(3)对Ⅲ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当年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优,不能参加当年的教学类评优、评奖,当其在同一职称年限中累计出现三次Ⅲ级教学事故时不能参加最近一次的职称评聘。
3、对在国家或全省统一考试工作中出现的有损学校形象、造成影响的教学事故,加重一级处理。
4、对同一责任人在同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以上教学事故者,对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出现的教学事故加重一级处理。
5、对由于违纪而影响教学活动但影响程度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及单位在全校教学工作会议或教学管理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批评。
6、出现任何影响教学秩序行为的责任人均须做出书面检查,被发文通报的教学事故责任人的书面检查连同通报批评文件一起存档。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吉林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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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处理办法.doc